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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更可怕的事 评河北石家庄贾敬龙之死
2016-11-29 14:47:33 来源:
贾敬龙死了,被执行了死刑,作为一名曾经的执法者,我并不感到意外,那么多人的呼吁,包括学者的公开信,说是民意也好,学术意见也罢,往大了说,司法独立是最基本的要求,因此,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收回贾敬龙的死刑核准,是我愿意看到了,否则那将是对司法的极大伤害。
也许有人要问,这是不是意味着我赞同贾敬龙该死的观点?我的回答非常肯定,我赞同,就犯罪情节而言,贾敬龙确实该死,并无可以不死之理由,因此,在是否执行贾敬龙死刑的问题上,我的意见是明确的:法律的事情就应该是法律说了算,媒体也罢,学者也罢,亦或是民意如何,都不能成为贾敬龙不死的理由。
但是,贾敬龙罪该致死,并不意味着我个人认同法院判决的一些细节和多数媒体的报道,也不意味着我赞同多数人争论的焦点:贾敬龙家的房子是否该拆是贾敬龙是否该死的依据!我要说的是,根据《物权法》、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等等,我不否认贾敬龙家的房子该拆,我更不否认当地政府为了社会民生发起的城市改造运动的出发点,这些我都是赞同各方观点的。然而,如此多的法律人,还有我们的执法部门,难道没有看到一些血粼粼的事实吗?贾敬龙家的房子,执行“强拆”的主体是谁?执行“强拆”经过了合法的程序了吗?难道贾敬龙死了,也确实该死,就能证明村委会一帮人具备“强拆”执法权?如果普通大众失去了法律的保护,那还要法律做什么?如此多的法律人,到底有多少人能够看到这一层?
强拆,是强制拆除的简称,值得是有执法权的部门,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具备强制执行的文件,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违法或者违章建筑、或者其它应该拆除的建筑的一种强制执法行为。为什么无数的主体不适格、程序不合法的违法行为,居然被说成了是强拆?是我们的执法部门不懂法吗?个人认为,面对公正执法,面对弱势群体,执法人员和执法部门的选择性失聪,那将是对法治更加深层次的伤害,必须引起警惕。如果弱势群体都得不到程序合法的保护,那还要法律程序做什么?
贾敬龙死了,受害者也死了,希望悲剧不再重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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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 2013年,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被告人刘工和浙江某高校法学院副教授、浙江泽※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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